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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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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01 09:59:4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大】【中】【小】 2008年8月29日下午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有不少亮点,引人注目的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现行刑法规定,当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作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当然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 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还应当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已经先行一步,行政责任的建立与民事责任的健全也将有写入立法日程的可能。 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工作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刘锡荣介绍,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 严惩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行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用、伪造军车车牌,假冒军车从事犯罪活动。据统计,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十亿元。在个别地区,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呈现“产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由于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出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的法律责任,很多不法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为此,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犯罪的基础上,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 针对修正案草案拟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将打击的范围扩大,并提高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对这一修改表示赞同。朱启委员提出,伪造、盗用军车号牌是一种新型犯罪,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不仅破坏军队正常管理和运行秩序,还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危害正常经济秩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芮清凯、朱启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以震慑犯罪,为更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震慑“领导身边人”的牟利 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对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以及“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被首次提出纳入刑法。刑法新的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将领刑。将“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必能解除不少阻碍官员清廉的束缚。这次刑法修改,除了上述“严打”措施,亦不乏人性之举。如对偷税罪的规定:对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绑架罪“起刑点”也做了修改,增加了刑罚设置的档次,为特殊情形的“从轻”处理预留了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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