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责任有用公司
第25条 责任有限公司即:
(1)所有成员的投资资金在公司成立时全部交完,并记载在公司条例中。公司不允许发行任何一种证券。
(2)各成员之间可自由转让投资资金。向非成员转让投资资金必须经过公司条例资金中至少四分之三的代表成员同意。
第26条 责任有限公司可按经营活动目的或公司成员的名字命名。
公司的招牌、发票、广告、报告、材料和其他交易证书上必须标明公司名称,并附上“责任有限”字样和公司的条例资金。
第27条 在公司不超过11个成员的情况下,公司的成立和活动组织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和每个成员的投资资金都交纳完毕之后,全体成员召开会议,核对验收投资资金;
对作为投资资金的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定价,通过公司条例;分工负责公司的管理和检查;推选一人或雇佣他人担任公司经理。
(2)在活动过程中,全体成员可参予下列问题的决定:
a 公司发展的方向和任务。
b 选举或免去公司经理。
C 修改公司条例。
d 通过公司财政年度决算和分配利润。
e 使用储备基金。
f 公司的合并、转换形式、解散或延长活动时间。
对上述问题决定的通过方式要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
(3)公司经理全权处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有权在各种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司经理对全体公司成员承担以公司名义工作的个人责任或与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分担责任。公司经理按照成员们的决定享受工资待遇。
第28条
公司有12名成员以上的,须召开公司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会和检查员。公司成员大会、董事会及检查员的职能、任务、权限按本法第37、38、39、40、41、42、43条的规定行使。
第29条 公司可在成员中以再集资、接纳新成员、按公司成员大会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的方式增加条例资金。
第 四章 股份公司
第30条 股份公司即:
(1)在整个经营活动中,被称为公司股东的成员至少要有7名。
(2)公司条例资金平分成若干份,称为股份。每一股份的价值称为股票价。每个股东可以购买一份或多份股票。
(3)发行的股票可记名或不记名。公司创立人和董事会成员的股票必须是记名的股票。
(4)不记名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记名的股票除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
第31条 股份公司可自由命名。
公司的招牌、发票、广告、报告、材料及其他交易证书上都必须标明公司的名称,并附上“股份公司”的字样及公司的条例资金。
第32条 除了本法第二章对公司成立和经营登记所规定的必要手续外,成立股份公司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各创始人要共同登记至少购买20%公司预定发行的股票。如各创始人不能登记购买完公司全部的股票时,可以公开向他人集资。
(2)在公开向他人集资中,领取了公司成立许可证的公司创立人要向颁发经营登记证明书的机关和经济仲裁组织递交公司条例草案文本和创立人的花名册以及他们的常住地址和职业。
(3)他人集资要公开通报,以保证关心者能了解公司的目标和发展前途。
(4)登记购买股票必须以认购人或被委托购买者,以及至少一个公司创立人共同签字的票证作为确认,票证要写明:
a 公司名称。
b 公司的经营目标。
C 公司预定的办公地点。
d 集资的资金总额。
e 预定发行的股票总数。
f 集资资金的寄存地点。
g 上交条例草案的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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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购买登记者的姓名、年龄、常住地址、职业及其认购的股票数量;可以用现金、实物或工业产权投资认购股票数,保证按董事会的集资决定要求交纳完毕剩余数额。
(5)公司创立人要把购买股票登记者所交纳的款项存入国内银行的账户,并附上购买者花名册和每人所交纳的现金数量。只有在公司领取经营登记证明或从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后,公司不能成立时方可取出这些款项。
(6)公司创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召开公司成立大会,以通过公司的条例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a 预定发行的股票已全部登记购完。
b 股票购买者已交纳其登记购买股票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现金,并保证交完余下的全部现金。
c 用来购买股票的实物、工业产权的财产已全部交齐。
第33条
从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后,公司不能成立时,股票购买者有权要求公司创立人将已交现金退还给本人,创立人自接到要求之日起30天内把股票购买者的现金退还给本人,并承担与成立公司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34条 股份公司经公司总部所在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行政单位批准,可以发行股票或债券。
第35条 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发行新股票的许可证:
(1)已全部收完前次发行的股票款项。
(2)证明公司的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的管理。
(3)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和有关股票发行的结算。
(4)有公开集资的具体章程和计划,这一章程和计划能保证使所有的关心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政情况及其发展前途,用以作为他们决定购买股票的依据。
发行新股票的许可证要明确规定再次集资的资金总额和发行的股票数量以及实施集资的期限。
第36条 公司领取发行债券的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需要大量资金的具体经营方案。
(2)公司已营业至少两年,并证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好,有成效。
(3)有公司开户银行证明的公司剩余存款数额和公证机关证明公司的实物财产价值足以保证预定贷款总额的结算。这一保证还可得到一家或多家银行的担保。
(4)银行提供贷款保证和有关债券发行的结算。
发行债券的许可证必须明确规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数额和债券利率及还本期限。
每张债券上要注明序号、面值,以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总额、利率和兑换期限。
第37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决定机关,其权利包括:
(1)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办理各种成立手续,讨论和通过公司条例。大会要有公司条例资金中至少四分之三的股东代表参加,并按过半数以上的多数票表决。
(2)召开公司修改公司条例的特别大会。
(3)大会于每年年底或是董事会、检查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召开,以解决条例范围内公司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a 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任务和每年的经营计划。
b 讨论和通过财政年度总结表。
c 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和检查员。
d 决定公司设立各项基金所需提取的利润数额,给股东分红的利润数额,以及分担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
e 检查、决定克服公司财政大变动的措施。
f 检查董事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错误。
为了让会议召开有成效,各种大会的召开方式、各个股东或代理人必须具有的条例资金、大会的决定通过方式等都要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38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关,有3至12名成员。
除公司大会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外,董事会可以公司名义全权决定有关公司目的、权利的所有问题。
董事会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董事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董事长可兼任公司经理(总经理)。
第39条 董事长向公司大会承担在管理中出现的错误和违反条例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董事会成员享受工资或报酬由公司大会决定。
公司条例可以规定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必须持有的最低股票数。这些股票要署上本人的名字,董事会成员在职期间和从停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40条
如果董事会的董事长不兼任公司经理(总经理),董事会可以从本会中选出一名或雇请他人担任经理(总经理)。经理(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并向董事会承担执行所交给任务和权限的责任。
第41条 公司大会选出两名检查员,其中一名检查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检查员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1)在认为必要时,检查公司的会计账本、财产、各种财政年度总结表,以及召开大会。
(2)向公司大会报告审查公司年度财政的情况。
(3)报告公司所发生的财政特别事件和董事会在财政管理中的优缺点。
第42条 检查员享受的报酬由公司大会决定,检查员向公司大会承担本人执行任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43条 检查员不能兼任董事会成员、公司经理(总经理),也不能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理(总经理)的妻子或丈夫担任。